哈希游戏瀛和刑辩|刘磊律师:《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类型及争议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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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也谢谢龚振中主任和郑盛平主任的邀请。我来广州办案次数比较多,但还是第一次来广州以讲座的形式跟大家进行分享。今天我给大家带来的题目是《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类型及争议焦点问题》。我从2018年开始研究虚拟币案件,到2019年的时候,已经成立团队专门做这类案件,这么多年来各类虚拟币的案件都有所涉及,今天我主要是从刑事的角度来给大家带来分享。
涉虚拟币的刑事案件,说复杂也复杂,说不复杂也不复杂,主要得抓住要领。虚拟币是什么其实不重要,重要的是虚拟币被用于做什么,这是解题的关键。
虚拟币到底是什么?是数据吗?是商品吗?是货币吗?有知产权属性吗?我们的第一本书将近花了一年时间讨论其性质,讨论完发现跟案件也没太大关系,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确实对虚拟币的理解加深了。虚拟币不止一种,现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中的虚拟币交易所有700多家,类比一下就是有700多家上交所。现在律师愿意去研究它,因为这个领域有钱,而有钱的地方就有纠纷,有纠纷的地方就有律师发展的空间。
23号(2024.10.23)的时候我看了一下,整个虚拟币市场市值15万亿人民币左右,其体量高峰的时候能够达到黄金总体量的1/3,相当可观。以前玩虚拟币的群体中,中国用户偏多。现在随着我们国家对虚拟币的态度,一些从业人群出海了,玩币的群体慢慢转移到海外,以前中国用户一直排名第一,现在可能有变动。
接下来我们讨论的是虚拟币到底有什么用,这就涉及它的特点。我总结下来它有四个特点:
二是匿名性,转账实名,但存储地址不实名,所以说官方机构不知道某笔账转到哪笔转账户上。虽然区块链浏览器里面都可以查,但是不知道是谁的地址。银行只知道收款账户是谁开的,PIC是谁认证的,但是钱包地址是不实名的。
三是共识度比较高,这东西是什么不重要,货币本质就是共识,韭菜的信仰也是信仰,信它的多了,就可以跟货币媲美。在全球的一些交易场景,USDT现在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替代美金。我们国内浙江的贸易厂商也是可以拿虚拟币进行外贸交易的。
四是有限性,这个虚拟的东西可以用来做交易是因为其具有有限性。区块链的技术下,它不能复制不能篡改,就能保证有限性的实现。之前我们的研究进入了误区,研究区块链和哈希函数原理,后来发现大家只需要知道一点就行了,那就是所有的这些技术和原理能保证虚拟的数字不被篡改和复制。
基于这些特点,虚拟货币有三个用途,第一个用途是用于投资交易,有人号称如果十年前买了一枚今天就暴富了,因为十年之间比特币涨了2600万倍。单从价值来说,古董可能都很难达到这种效果。
第二个用途是借助虚拟币洗钱,上一次我们在某个所分享的时候,那个所主任做了一个总结,我觉得非常到位。马克思说,货币天然不是黄金,但黄金天然是货币。现在虚拟币也是一样的,洗钱天然不是虚拟币,但虚拟币天然是洗钱。我觉得很有道理,以前洗钱的流程周期比较长,成本也比较高,但虚拟货币要方便得多。
第三个用途是可追踪的留痕信息比较多,之前的诈骗组织开了一批钱之后,第一步要通过车队在境外的ATM机,把人民币取出来或者取成外币,再通过专业化手段把这些外币存到一些公司(专业术语叫水房),然后再转出去。这样的话,整个过程中一是有成本,二是留了很多痕,所以中国的很多专项行动,最后还是能把他们抓走。而虚拟货币洗钱没有成本,且买完之后不知道把它放在哪个钱包里了。
我们今天做的涉虚拟币案,都是电诈分子跑去买虚拟币,结果把那些卖币的人逮捕。大家有时候会发现,洗钱群体只要一买币,那么卖币的人无不中招。18年之前虚拟币没什么案子,公安机关在面对受诈群体的时候,帮助受害人挽回损失是公安机关作为侦察部门的首要义务。在这样一个义务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发现电诈分子全在海外,收款的账户全是马甲账户,所以诈骗案几乎很难办。如果一个两个案件可以说是基于善意取得,主观上不明知,所以无罪,无法挽回被害人损失,但这些诈骗来的钱几乎全部跑到了币圈,好像并不不合理。
当然早期的时候,办这类案件基本都是撤案,讨论卖币的过程中有没有尽到主观认识能力相匹配的资金防范义务就讲深了。什么样的卖币模式叫尽到了这一义务,卖币的初衷和动机是什么,几乎是每个办案律师无法避免的。仅仅是为了规避虚拟币在交易过程中不收到赃款,找合法的资金,可能还会落到了另外一个圈套里。为了证明不收赃款,不涉及帮信,查看银行流水是不是符合公民的合法权限。结果没想到,卖过去之后是移民公司、。比如你在出境环节把币卖给了境外房产中介,他帮助别人做移民,帮助别人进行海外资金的出逃,他们买到你的虚拟货币之后在境外交易所变现成外币。
接下来我讲一下虚拟币的三个场景,一是用于投资,投资过程中主要是一些民事纠纷,这个后面我们的营律师会详细的讲到;二是虚拟币被用于洗钱进而引发的帮信和洗钱的问题;三是虚拟币被用于换汇进而引发的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大家可以看下这两起我办的案子,一起是山东青岛案,158亿的虚拟币被用于换汇的场景,另外一个是四川涉虚拟币的案子,涉案金额达到138亿。买卖虚拟货币到底合不合法呢?
我昨天在检察院的时候,检察院还在对当事人说买卖虚拟货币违法,干OTC属于非法经营,就要作为主犯判处。这说明公检法对维系这个领域的法律适用没有搞清楚,因此得出来的法律结论必然有很大的偏差的。
买卖虚拟货币到底是不是违法犯罪需要进行区分。关于虚拟货币是不是犯罪的讨论绕不开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屡次被办案单位谈起。一是2017年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第四款是对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规定。二是2021年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炒作风险的通知》,对于这个通知的第一款是我们讨论比较多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经营活动。非法金融活动到底是什么,需要我们进一步厘清。不能因为文件里面讲了一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就认为其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买卖的模式也要区分,我们今天讲的买卖是以法币人民币作为媒介,进行虚拟币之间的买卖。进币圈的第一步就是要把币换成人民币,再把人民币置换成各类币种,完成投资。币商的模式就是在交易所,一个挂买单,一个挂卖单,就像开商店一样,左边买右边卖。比如7块2我过来买,7块3再卖出去。为什么可以在交易所上一边买,一边卖?因为虚拟币整个行情是有波动的,且买卖环节很多账款要进行筛查。如果信誉好,钱干净,就有人愿意高价买,或者觉得对方钱干净,愿意把自己的低价卖给对方。所以很多看似不合理的买卖是有其合理性在的,这个合理性要讲清楚,办案单位才能对这个行业不抱有天然的抗拒,这是我们办案过程中第一个要想清楚的事情。
大家可以看下两个案件,第一个案件,当事人之前想委托我们去办理,但是基于债务问题我没接,第二个案子涉及重庆中院。这两个案件是币商在不存在赃款的前提下被判了刑。第一个案件直接把本地的USTD解释成外汇,当然判决书没这么写。这个案子的基本案情是:一个币商拿着现金,一个币商去卖币,两人约定了一个高速路口,交易完成后,现金已经给了币商,币商也把币打过去了,但是这一幕刚好被摄像头拍到。第二个案件是重庆中院办理的案子。重庆中院把虚拟币承兑账户叫OTC的功能进行定义,然后把平台上的OTC商家理解成为平台的用户做结算。比如我要在交易所完成虚拟币投资,第一个要找OTC商家,因为交易所就像淘宝一样,跟淘宝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它是一个CtoC的平台。用户首先去买币,买到币之后,再把拿币去交易所币交易,CtoC模式下,买和卖都是自发的,交易所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币币交易收取手续费,但法币的OTC的服务区是不收取任何交易手续费的,这个很多人不理解。
这里面的交易,办案单位整理检查后认为,OTC商家就是帮助交易所完成币币交易的第一环。做结算就像赌博一样,资金充进去,然后再提出来。先用法币找国内的商家先买到虚拟币,然后再完成币币交易,然后再把刚买的币,找OTC商家卖出来,那这不是不用结算吗?说的很有道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属于非法资金结算。
那我们考虑一个问题,什么叫资金支付阶段,这个变成一个核心问题,资金基本上传统案件的过程中指的更多的是二方支付、三方支付、四方支付,资金结算从法意的角度来看,它应该有两个特点。第一个是否形成资金池,第二个资金的调配是受谁控制。你说你是个黄牛,你有这两个功能吗,好像都没有,那你侵犯了法意吗,好像也没有,那你为什么把人家当成是资金结算。所以这是我讲的第二个问题。个人非经营的买卖虚拟货币,不涉及赃款的情况下,不是犯罪。
接下来我们讲什么叫涉及赃款的情况。所谓的赃款是诈资、赌资、传销资金、涉黑资金,甚至贪污贿赂的资金。同样一个模式,什么样的情况下是帮信,这里面如何区分,是当下办理币圈案件的难点。最为核心的是你能不能给当事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在法律适用非常模糊的情况下,争取罪名、罪行比较轻,这可能是我们作为律师最为重要的任务。虚拟币的司法处置到现在为止,还是有很多疑难点,这一问题需要具体的法律法规去完善才能解决。今天我的分享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